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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六十三条强调,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对于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情况,必须遵守本条例中关于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3、根据决定,对《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了如下修订:将第六十条中提及的“暂扣”修改为“扣押”,并删去了第一款中关于“发给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待理证”的描述。这些修改旨在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确保道路运输管理的规范化与合法性。
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制定与修改历史始于1996年4月16日的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经过多次的修订和完善,该条例在法律体系中逐步成熟。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对条例的首次修正。
5、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需监督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业务行为和交通规费缴纳情况。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的第四章公路路政管理
1、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严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收费、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4、根据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相关条款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行为,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会依据公路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非法营运,按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处理,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1、需要承担责任。非营运车辆进行营运运输就是非法营运,处罚很严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车是公司的,你受公司派遣进行驾驶,处罚是针对公司,驾驶人员接受询问调查。
2、法律主观:非法营运是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3、法律主观:行为人非法营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非法营运是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实施营运的行为。
4、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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