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河南省客货运企业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客运站管理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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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
- 2、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 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内设机构
- 4、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 5、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修订)
- 6、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
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乡镇(含村,下同)渡口、城市渡口和公路渡口(不包括军用渡口)。
2、河南省的水路交通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多项管理措施以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第一条强调了制定此办法的目的,旨在规范水路交通活动,保障安全和畅通。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航道、港口管理、船舶检验、运输服务等多个方面。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黄河河道及治黄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黄河干流河道(包括沁河干流河道、蓄洪区、滞洪区、行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
5、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黄河河道(包括黄河干流河道、沁河干流河道、滩区、滞洪区、库区)及其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第四条 河南黄河河务局是我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河南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公路交通规费包括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和道路运输管理费。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交通规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公路养路费:货车:每月每吨180元;客车:每月每吨200元。货运附加费:货车:每月每吨30元。客运附加费:跨省线路:100公里及以上线路客车,统一按每月每座120元计征;100公里以下线路客车,统一按每月每座110元计征。
跨地、州、市线路的收费标准为:31座及以上的客车每月每座100元,30座及以下的每月每座110元。跨县(市)线路的收费为:31座及以上的客车每月每座90元,30座及以下的每月每座100元。县(市)线路则统一按照每月每座80元计征。
对公路规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年度检审;指导公路规费征收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稽征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稽征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要求其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负责本省公路规费征收票证的使用管理。
负责路政管理,处理违章,保护路产,维护公路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组织公路现代化养护、现代化管理技术的开发,负责交通情况调查和路况登记,培训公路专业人员,改善技术装备,交流先进经验,提高公路管理水平。调查研究和统计上报公路情况。
法律依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根据交公路发4号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今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确保1999年度各项交通规费的正常、足额收缴。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内设机构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设12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同时承担文件起草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宣传、外事等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2个内设机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内部机构设置如下:主任由杨咏担任,副主任包括裴万发、陈毕伍和杜殿虎。综合处由刘祥飞担任处长,刘民担任副处长。部长办(督查室)主任由段宝成担任。研究室主任为刘鹏,臧锦丽担任副主任。文秘处由黄小平担任处长,刘鹏飞担任副处长。信息处处长为王华春。
交通运输局作为政府的行政机关,其编制主要由公务员构成。同时,下设的公路局、港航局、民航局、地铁局和运管处等机构的人员多为事业编制,涵盖从科员到正县职级的不同职位。交通运输局内部设有六个职能科室,包括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计划基建科和政策法规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交通运输厅设12个内设机构,各个机构各司其职,有效运行。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什么?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联运服务的经营者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的,处一千元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辆未安装使用学时记录仪的,处五百元罚款。
2、第三十八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这一款的规定是扣车、扣证的依据。
3、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客运车辆驾驶人日间连续驾驶时间有严格限制。!--企业必须遵守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具体要求是: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4、具体来说,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此行为可能会面临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处罚,这是对违规拆卸GPS的明确规定。私自拆除GPS的严重后果包括: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干扰信号:此行为会直接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道路运输事业,建立统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营业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桐陆输车辆维修和搬运装卸、运输辅助业。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为了加强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范公路交通规费征缴行为,维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浮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淮河、沙颍河和其他通航河道干流上民用浮桥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浮桥是指连接河道两岸,用于客货运输的水上浮动设施。
台前县将军渡浮桥过桥费归梁山县、台前县交通局、物价局管理,以梁山县交通局、物价局管理为主。交通局是行业主管部门,物价局管收费标准批复。河南省台前县将军渡浮桥过桥费由梁山县蔡楼将军渡浮桥有限责任公司收取。
河南封丘黄河河务局。封丘管渡浮桥位于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根据新乡市的行政区域划分归属于河南封丘黄河河务局,距离较近,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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