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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税务局发布支持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福建省发布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有关事项,支持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公告如下: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五)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层报省税务局确定列为试点企业。二、试点内容 经省税务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四、涉税事项办理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见附件2)。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试点企业及实际承运者均应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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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网络货运发展有哪些着重点?
货运网络大幕拉开,或将迎来行业大洗牌从无车承运试点到网络货运有人说,发现这个领域最大的难点,就是发现了最大的生意。货运行业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大量个体司机的存在
网络货运许可证正式颁发既是政策支持又是在解决这个物流领域当下最大的社会化难题。
众所周知货运领域多年以来呈现的发展态势——“多小散弱”,90%以上都是以个体户的方式或者依托挂靠公司从事运输。
交通运输部在几年前就期望在经济社会新阶段,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彻底改变货运碎片化的现状。
而这正是2016年无车承运人试点的开始。
根据交通运输部最新数据,全国无车承运人试点共有229家企业,共整合货运车辆211万辆,约占全国营运货车的15%,提高车辆利用率15%,平均等货时间由2-3天缩短到9-10小时,司机月收入增加30-40%,较传统货运降低交易成本6-8%。
不过,随着去年9月初,《网络平台的道路货运的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配套三个指南印发,无车承运人试点也随着过去的2019年正式宣告结束。
“网络货运平台”伴随2020年元旦零点的钟声敲响,正式踏上舞台~
在2019年9月6日,相关部门发布了《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这一《办法》发布对于网络货运发展有何优势?
首先是利用好互联网风口,通过互联网进行网络平台运营的能力;
其次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优势,当然,企业具有承运热责任,要申请网络货运资质还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来认定,企业是否符合其相关规定要求;
最后是网络货运平台功能强大,不仅能够满足货运单数据上传、交易过程动态管理、服务评价系统建立等需要,而且能够对相关数据进行安全保护。
网络货运是产业集约化转型发展的新动能之一,为规范物流新业态健康发展,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及3条配套指南,明确了网络货运顺利发展的法律定位、准入条件和运营管理要求。物流企业掌握网络货运的根本,利用互联网手段更好地提高货源整合效率。
从企业发展角度来看网络货运,可以分为四个着重点,即物流成本效率、保护运输安全、确保税务合规,拓展增值服务。
到目前为止,只有少数企业取得了网络货运资格,只有这少数企业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 更多企业仍处于申请网络货运资格的准备阶段,一是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衡量是否达标,二是全面评估申请资格的难度和成本。 许多省份还没有做好开展网络货运工作的准备。 直到最近各省才出台了自己的政策。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上货运政策,有一些前提条件,需要审批周期,如三级担保。
对于申请资质的难度,2020年与2019年无车承运人试点期间相比,网上货运审批门槛明显提高。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管理平台的能力;网上交易数据和处理能力,取得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安全的保护,提出了三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安全和保护备案的证明材料。
第三方物流企业还是将占据多数,并通过平台整合能力,扩大市场份额。 未来,传统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将转型为网络货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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