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dengyantao

码头货运管理制度(码头货运管理制度内容)

dengyantao 06-10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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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1、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渡口设置与管理:渡口选址:应选择在岸坡稳定、水流平缓、视野开阔、无碍航行和停泊安全的地点,并应尽可能避开航道急弯、狭窄、流态紊乱和碍航物多的河段。渡口设施:渡口应设置必要的码头、候船设施、停泊设施和其他安全设施,并保持完好、整洁、醒目。

2、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设置和使用缆渡,不得影响他船航行;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与渡口渡船及渡运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码头货运管理制度(码头货运管理制度内容)

6、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十一条 在内河水域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员工安全培训: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个人防护: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

2、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1)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4、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相关负责人需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组织领导机构:成立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码头货运管理制度(码头货运管理制度内容)

5、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需满足多项严格条件以确保安全操作和合规性。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9第二次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2、删去第九条。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港口的管理,促进港口事业的发展,发挥港口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圳港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以及与港口有关的其他活动。

码头货运管理制度(码头货运管理制度内容)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5、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具体实施港口深水岸线使用的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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