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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整车运输 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四吨以上,或虽不足四吨,但由于货物的性质、体积、形状需要四吨以上汽车装运的,按整车运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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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货物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为了提高上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上海港口畅通,提高货物运输通过能力,加速货物周转,以适应国家四化建设和国民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港口货物疏运工作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上海港口管理应当遵循一港一政、科学规划、统一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
第三条 凡通过上海港口进口的一切货物的接卸、疏运,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港口、铁路、航运、市内运输、外贸和物资等各有关部门,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为了提高上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称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上海港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的疏运是指按《上海市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和《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对外贸进口集装箱的疏运。本市承接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服务的收费适用本暂行规定。